离婚诉讼 申报财产有义务!——修文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2-17
来源:修文文明网
申报有义务,瞒报要担责!近日,修文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成功运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解决长期困扰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该起案件原告在诉讼中表示其婚后回归家庭、担任家庭主妇,家中财产多由被告掌握支配,无法知悉夫妻共同财产,害怕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希望法院能够予以帮助。为了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切实保障弱势一方知悉真实财产情况,避免处于强势一方作出虚假陈述。修文法院随即制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保证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未如实申报或者怠于指定期限申报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文法院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既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状况具有积极作用,也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这也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法院--金杨洋 代玲
责任编辑: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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